上签字为由,拒绝了她的病假申请。
方芯感到不解,认为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,而在医疗期期间,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。她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,但公司却以她从未请过病假,且没有交过任何诊断证明为由,拒绝了她的请求。
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26条和第29条,以及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2条和第3条,劳动者在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,只有医疗期满以后,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。
那么,方芯在“意向通知书”回执上的签字是否可以视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?并非如此。方芯的签字只是表示她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,并没有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。此外,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,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。
因此,方芯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。此案提醒我们,劳动者在患病时应当享有医疗期,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间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。同时,也提醒用人单位,在终止劳动合同时,必须遵守法律规定,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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