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关养老!陕西公开征求意见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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茅牧童 2024-11-10 未命名 202 次浏览 0个评论
发布,市民可提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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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民政厅于11月5日发布《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,并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。该办法旨在确保养老机构的预收费行为合法、透明,维护老年人的权益。

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及规定

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提前向老年人或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,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。这包括床位费、照料护理费、餐费等费用,以及为应急、拖欠费用偿还和财物损失赔偿等担保的费用。

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,可以选择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,但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。预收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,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/人,会员费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,且缴费人数和金额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和固定资产净额。

不得收取会员费的情况

公办养老机构、公建民营和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,以及未建成或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,不得收取会员费。同时,若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、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,或因非法集资、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,被纳入养老服务、企业、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,也不得收取会员费。

预收费的使用和监管

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的费用、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,或发展养老服务业务。押金用于退费、支付突发情况下就医费用、抵扣拖欠费用等。会员费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,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,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。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合同,明确预收费的项目、标准、管理方式、退费条件及方式、违约责任、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。

资金监管

存管银行需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,管理养老机构账户、名单、资金收取、支付使用、使用台账等信息,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。民政部门应依法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。

市民如对《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有意见建议,可联系赵婧(电话:029-63917538,传真:029-63917524,邮箱:361395891@qq.com,通讯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)。

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,过渡期6个月。各市(区)可结合本地实际,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来源:陕西发布

编辑:吴函 责任编辑:田芊

审核:孙黄荣 签发:张永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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