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解释
(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;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;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,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)
目录
一、管辖 二、回避 三、诉讼参加人 四、证据 五、期间和送达 六、调解 七、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、诉讼费用 十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、简易程序 十二、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、公益诉讼 十四、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、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、第二审程序 十七、特别程序 十八、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、督促程序 二十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、执行程序 二十二、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、附则
…… (以下为各章节的详细解释,内容较长,此处省略具体条款)
附则
第五百五十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,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同时废止;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,不再适用。
请注意,由于信息过多,这里仅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框架和部分内容概述。具体的法律解释和规定需要根据正式的法律文件来获取。此解释仅供参考,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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